索引号:HY187-04040-2008-0012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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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号议案答复的函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黄岩规划管理处文件

 

 

 

    台黄规函[2008] 31

 

 

 

 

关于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92号议案答复的函

 

 

 

季兆国代表:

您在区第十四届第二次人代会提交的《关于要求落实和开发村集体留用地的议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被征地村留用地问题,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农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03161)也明确规定留出不超过征地面积总额8-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我区按照文件精神,对符合留地条件的被征地村按8-10%的标准逐步予以落实。

几年来,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被征用土地的村庄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黄岩的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大力支持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处建议符合村留地条件的村,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或重点工程指挥部提出要求,落实好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区政府,由区府办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纪要,明确用地比例和位置。规划部门按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办理规划选址、规划用地许可手续。然后再由区土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村集体留地办理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处将按有关规定建议政府给予减免。

感谢您对我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经办人:程 

联系电话:84628018

邮编:318020

 

                             

                          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议案答复   

 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督察室 区人大代表工委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黄岩规划管理处   2008年6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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