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对象: | 企业 | 类别: |
| 内容: |
| 一、受理部门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岩分局特种设备科。 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三、提供材料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分; 2、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安装(修理、改造)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 4、安装(修理、改造)人员名单及其上岗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锅炉产品厂出的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图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制造监检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等); 6、锅炉房设计图样审查表、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有关建筑物距离图; 7、旧锅炉应提供《锅炉转让申请审批表》; 8、必要时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审批、消防部门定位同意手续; 9、进口锅炉应提供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四、办理程序 1、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特种设备科受理; 3、审查有关资料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核对; 4、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意见(其中蒸发量大于4吨/小时的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由我局初审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局锅炉处办理); 5、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申报检验机构监检。 五、办理期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签署办理意见。 六、联系电话 0576-84032012。 七、联系地址: 劳动南路3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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