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登记暂住证须知 根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一、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申报暂住登记。 二、在暂住地拟暂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旅馆或暂住在医院治疗的人员,按照旅馆业、医院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四、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申领《暂住证》,需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工本费5元。 六、申报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5、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七、暂住证应当载明暂住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内容,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八、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暂住证》在同一市、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九、《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十、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行禁止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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