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161-06-2008-0013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2008年04月27日
公开方式:
纠纷调解须知
办事对象: 公民 类别:
内容: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   调解民事纠纷,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   做好预防预测,减少纠纷发生,防止纠纷激化。

三、   宣传法律,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   掌握社情民意,反映工作信息,推进依法治理。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

一、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二、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三、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四、民间纠纷调解率达百分之百,调解成功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民间纠纷发生率控制在总人口千分之十以下。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纠纷,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二、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易激化纠纷应当主动调解、控制局势、及时报告,防止事态恶化;

四、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做好笔录、告知当事人利和义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书;

五、根据当事人申请,需对调解协议公证的,协助公证机关做好公证工作;

六、调解委员会适时对调解的纠纷进行回访。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村居调解委员会移送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案件;

二、“110”受理派出所够治安处罚移送的民事案件;

三、跨村居跨辖区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民事案件;

五、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其它案件。

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贺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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