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161-06-2008-0012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2008年04月27日
公开方式:
来 访 须 知
办事对象: 公民 类别:
内容:
 

 访  

 

一、来访人员应到受理室反映情况,然后填写登记表。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愿的,应谁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三、来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依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来访人应自觉遵守接待秩序,不得纠缠、威胁接待人。

五、反映事项被受理后,在规定办理的时间内,不得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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