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088-12111-2008-0008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2008年04月29日
公开方式:
征费指南说明
办事对象: 公民 类别:
内容:

(一)新置 新置车辆应在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10天内到当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计费时间从发照之日起计征,领取号牌的当月可按日计征。

(二)缴费 在用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车主可预缴以后月份或全年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按每日加收应缴费额0.5%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30%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50%100%的罚款。

(三)变更 车辆因故转卖、挂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原因的漏欠费车辆由原车主(即行车执照所列户主)负责补缴,无法找到原车主,由最后车主(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

(四)报废 车辆报废后(持有关部门证明)在当月(15天内)到当地稽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漏缴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五)报停 新置车辆未满两个自然年的不得报停,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报停启用凭报停单和当月养路费缴讫证取回牌证。

(六)注意事项:

1、营运车主在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并在银行开户存足款额后,须回窗口领取养路费等单证(缴讫证须随车同行)。

2、缴费时效:按月缴费的车辆有效期限为当月的1号至月末,按年(按季)缴费的车辆自缴费日起至当年底(季末)止。车辆的缴费只能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3、缴费时间:按月缴费的车辆,车主必须在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按年缴费的车辆,车主必须在每年110日前缴纳当年养路费。

4、车主在每年初第一次缴费时应解足当年的车辆使用税款。

5、车主缴费取票后应当场及时核对养路费等票据上的车号和使用期限。

(七)查询电话: 057684052057   8405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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