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对象: | 企业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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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一个行政村内进行,也可在两个以上行政村内共同实施。 (一)项目立项条件 1、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村庄建设规划区内; 2、拟复垦地块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标准分 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3、单个区块面积应不小于0.5亩。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项目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在踏勘,初步确认复垦范围; 2、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 (包括复垦后可增加耕地面积、拆迁安置、工程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等),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3、论证通过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填写《浙江省建 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呈报表》并签署意见,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立项; 4、立项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要求 组织实施,并认真收集项目施工过程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照片和摄像资料); 5、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6、自检通过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初验; 7、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竣工验收表》,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复验,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立项材料要求(一式四份) 1、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 2、复垦区域1:500-1000实测现状图及规划图,1:10000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变更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图(局部);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行性方案(包括复垦后可增加耕地面积、拆迁安置、 工程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等); 4、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包括实施期限及复垦完成进度安排表); 5、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处理政策; 6、复垦区域范围内前后分村分地类分地块面积统计表; 7、复垦区域范围内相关土地利用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复垦的意 见及拆迁安置等处理协议; 8、复垦区域范围内的现状照片、摄像资料等; 9、《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呈报表》。 (四)验收材料要求(一式五份)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工作总结及自检报告; 3、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面积单位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 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4、项目工程情况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5、项目区分村面积认定表(需加盖测量单位、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章); 6、复垦前后地类统计表(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7、复垦前后土地权属认定(需加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章); 8、新增耕地图斑表(需加盖测量单位公章,合计面积需与竣工验收表中实 际新增耕地面积一致); 9、复垦前中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地块一组照片以上); 10、项目区位图(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 现状图,需有图斑号); 11、现状实测地形图(图纸需清楚规范,四至要有明确的坐标,清晰反映复 垦区域范围和复垦区内及周边地类、地形地物、土地权属界限,标出土地分类面积,国土局和测量单位公章,测量人员签名,比例尺应为1:500—1:1000)。 12、规划设计图(图纸需清楚规范,四至要有明确的坐标,清晰反映复垦区 域范围和复垦区内及周边地类、地形地物、土地权属界限,标出土地分类面积,国土局和测量单位公章,测量人员签名,比例尺应为1:500—1:1000)。 13、竣工验收图(图纸需清楚规范,四至要有明确的坐标,清晰反映复垦区域范围和复垦区内及周边地类、地形地物、土地权属界限,标出土地分类面积,国土局和测量单位公章,测量人员签名,比例尺应为1:50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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