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涉及基本农田确需规划调整的四类项目界定。一是防灾救灾建设项目。其中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抢险救灾搬迁安置项目,需经各级民政部门确认;地质灾害的搬迁安置项目应经各级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二是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三是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上述二类项目,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事关民生、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四是污染企业搬迁项目。应已纳入省、市环保部门的重点督查计划,且污染整治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产业层次有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提高的要求。
(二)报批的前提条件。一是规划修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是规划修改前要先处理好本乡镇的群众信访举报,否则省里不予审批;三是尽可能避开标准农田。如涉及标准农田,应经省农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规划;四是违法用地不得调整规划(即使处理到位也一样),届时,市区两级土地监察部门要到实地踏勘,分别出具无违法用地证明。
(三)报批程序。1、申报(附件1:报省确认材料清单)。对符合基本农田调整条件的四类项目,经过认真核实后逐级统一上报省政府确认。2、上报(附件2:规划局部修改上报清单)。经省政府确认后,办理用地预审、落实年度用地指标、听证论证、编制并上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3、审查批复。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4、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将各地项目上报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5、划区定界。规划修改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规划公告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报省厅批准后方可单独组织批次报批农转用。
附件1
四类项目涉及基本农田规划修改报省政府确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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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四类项目都需上报材料清单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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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要求因项目申请修改规划的请示文件 |
申请规划修改请示文件 |
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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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确认的建设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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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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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说明 |
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说明 |
具体说明项目所在位置、项目规模、用地面积、拟占地块规划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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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明项目区位的规划局部图 |
修改前规划局部图 |
加盖公章,比例尺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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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红线图(意见) |
规划选址红线图(意见) |
规划选址红线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必须清晰(签署的意见必须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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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项目分别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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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救灾建设项目 |
相关部门意见 |
民政部门意见 |
意见上应明确户数、面积、位置、受灾情况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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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地环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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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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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建设项目 |
相关部门意见 |
投资主管部门文件(意见) |
县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文件(意见)(盖章)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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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文件(意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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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相关部门意见 |
投资主管部门文件(意见) |
县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文件(意见)(盖章)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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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文件(意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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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搬迁 |
相关部门意见 |
县级、市级环保部门文件(意见) |
应明确项目面积、位置等(盖章) |
原件 |
附件2
涉及基本农田规划局部修改上报材料清单
(报国务院审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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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上报材料清单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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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呈报表 |
规划局部修改申请文件 |
逐级向省政府行文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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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呈报表 |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室审查意见必须填写详细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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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划局部修改地块前后对照表 |
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表(项目清单) |
加盖公章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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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地块前后对照表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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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基本农田地块储备库清册 |
基本农田补划方式采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需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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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明项目区位的局部图 |
更新调查局部图 |
加盖公章,1:10000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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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规划局部图 |
加盖公章,1:10000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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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规划局部图 |
加盖公章,1:10000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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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说明 |
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说明 |
必须对建设用地规模作如下说明: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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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均城镇用地规模符合国家、省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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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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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符合双控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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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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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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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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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国土资源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的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论证意见 |
专家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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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论证会议专家签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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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规划局部修改听证材料 |
听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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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议纪要 |
加盖公章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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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听证人员签到单 |
听证笔录、送达书等不需要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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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政府项目确认文件 |
省政府项目确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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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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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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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
属污染企业搬迁的需提供环评批复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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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红线图(意见) |
规划选址红线图(意见) |
规划选址红线图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必须清晰(签署的意见必须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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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违法用地的证明 |
无违法用地证明 |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部门出具的规划修改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的证明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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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农业部门证明 |
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不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证明 |
(项目不涉及标准农田)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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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同意占用标准农田和标准农田补建证明材料 |
省农业厅同意占用标准农田审核意见 |
(项目不涉及标准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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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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