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对象: | 企业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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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内容 1、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年检资料 1、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按年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年度报告书; (2)地下开采矿山的井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工程平面图;资源储量有关资料;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7)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年检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30%。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3、年检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并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 三、年检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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