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041-1211-2008-0002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2008年04月16日
公开方式:
计划生育特殊生育审批
办事对象: 公民 类别:
内容: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生育书面申请,亲自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不可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或复写。

2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证件材料,女方近期一寸照两张,近期B超单一张。

3、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逐级调查核实、受理、审核、公示10天无异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台州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4、台州市人口计生委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20日内)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

 

 

办理机构: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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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及范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