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国营企业、集体转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纳入职工安置费内;停薪留职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单位发放。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把发给本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农村应当逐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和女儿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果园等,在同等条件下,要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女儿户、节育手术并发症户作为重点照顾对象。
第四十二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收回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在内的一切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实物形式体现不能收回的,由有关部门评估,折价以现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利益倾斜政策,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龄在四周岁以上十周岁以内的夫妻可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助,即其夫妻双方在投保一千元及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千元的投保补助,乡、镇、街道和村(居)有条件的,也应给予一定的投保补助。对依法生育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夫妻也可享受养老保险补助,即夫妻投保一千元及其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二百元的投保补助,乡、镇、街道和村(居)有条件的,也应给予一定的投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