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040-12101-2008-0007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2008年05月29日
公开方式: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办事对象: 公民 类别:
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须取好孩子的姓名。

2、产妇及丈夫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双面)。

3、《准生证》复印件一份(双面)或罚款但复印件一份,原件随带备查。

4、《孕产妇保健册》。

5、带好已盖好印章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记录》(由婴儿出生医院填发)。

6、超出出生时间二十天的属于补办,要到出生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取得婴儿未落实户口证明;并取得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以上资料齐全后到婴儿出生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设在妇幼保健院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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