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001-01060-2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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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0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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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区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做好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按照
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序列的各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八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

第九条 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区政府各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制订年度工作思路、半年度工作小结和年终工作总结,并上报区政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分管区长或区长报告;对于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运用各种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涉及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以及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全区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

(五)区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六)区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区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第十九条 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事先听取基层和企业、群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预选方案), 涉及相关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各有关乡镇、街道组织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的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的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应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或通报,并视情况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区长对区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与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经区法制办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政府公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九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六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每年市政府要求和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主要分管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并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序列的各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席会议。视情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的领导和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单位负责人,以及离退休老干部参加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长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区政府全体会议工作程序:

(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议题,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方案,报区长审定;

(二)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方案负责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全区性的重大问题和政府自身的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电、行政措施;

(七)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举行。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提出;

(二)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常务会议的议题负责拟定会议方案,并根据会议方案负责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全区性的规划、计划;

(四)研究需要区政府统一协调的问题;

(五)研究区政府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听取有关部门就某一方面重要问题的汇报,研究需要区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

(七)讨论各线交叉需集体研究的事项及需要区政府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区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

(一)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提出;

(二)拟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区政府办公室各线主任进行调研论证,提交决策预选方案(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三)议题决策预选方案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向区长汇报后,确定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重要文件或规范性文件的议题,须经法制办审核);

(四)区政府办公室对确定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拟出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应包括汇报单位、列席单位、时间顺序等),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五)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方案,负责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涉及多条线的工作,由区长、主要分管区长召集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主要分管副主任召集,并根据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协调的某一工作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某一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实施事项;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提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或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审查同意后,再由区政府办公室制订会议方案,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

(二)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方案负责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区长、副区长签发。涉及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向上报请示和报告工作以及设立由副区长担任负责人的临时机构的重要文件,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其它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核后送分管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区长或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阅后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第五十条 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文件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按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规定程序签发。涉及多个部门联合行文,又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按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规定程序签发,但主办部门在上报前,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如不出具意见,则视作同意。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区政府;经协商仍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面理由,提出主导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区长进行协调。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机关行文,文内注明经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和了解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区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副区长外出应向区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向分管副区长、区长请假。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和行使与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有密级和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音像制品、书刊、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和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

第六十三条 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如会议涉及多个议题,与会人员待关联议题开始后才能进入,且与该议题结束后必须立即离场。会议录音和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和传达等,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外事保密纪律,不准向境外人员提供涉密材料。如确需提供,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的不记,不该传的不传,不在公开场合谈论涉密的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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