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Y071-01020-200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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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08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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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管理全区社会发展、体制改革创新及粮食、物价、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

(二)负责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编制区及区以上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区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区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搞好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全区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区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指导全区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五)研究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综合平衡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区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上级部门审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负责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

(六)负责全区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管理基础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草拟有关粮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粮食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粮食购销、调拨、库存和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相关经济运行情况。

(八)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编制并组织实施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培育、建设全区粮油网点和粮食市场;负责管理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制定市场交易规则,保持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粮食市场健康发展。

(九)实施对粮食宏观调控,建立国家规定的粮、油商品的储备监管制度;筹措、管理并适时运用粮食风险基金,加强政策宏观调控,确保重大节日、灾期等粮油供应。

(十)组织落实全区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粮油储备体系,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在我区的中央、省、市和区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和协调全区粮油仓储建设,监督、指导区粮食收储(购销)企业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协调区内粮食收购和区外采购,开展订单粮食,引导农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发展贸工农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帮助库区、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落实和使用;负责省粮食局直拨的粮食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粮食市场和储备粮油的行政执法监管,推进粮食行业体制创新,实施技术改造,培训和引进粮食行业的管理人才和紧缺人才,研究拟定粮食系统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管。

(十二)研究制订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信息产业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产业政策;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产业投资导向,对信息网络(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建设实行宏观管理,负责信息产业基础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综合平衡;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

(十三)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争取并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协调各项社会事业之间及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

(十五)研究提出全区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确定区重点产业项目,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

(十六)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十七)贯彻实施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全区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制订全区的价格管理目录,并组织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十八)负责全区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区级机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区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十九)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垄断性经营的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收费,以及无形资产等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区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区级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二十二)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区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负责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全区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二十三)负责对全区涉案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全区涉案标的的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二十四)根据上级政府有关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协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协作的政策和措施,报区政府审后实施;负责全区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协作的调研、综合、统计和信息综合等工作。

(二十五)积极推进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对与我区有关的各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参与我区在国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经贸等活动。

(二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全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和全区对口帮扶省外贫困地区脱贫工作。

(二十七)负责我区参与西部大开发中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外地来台州设立经济技术协作办事机构和本区企事业单位到区外设立经济技术协作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帮助黄岩籍在外人士建立社团组织,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二十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外有关经济合作代表团(组)的来访接待和区领导到外地进行有关经济合作方面考察的组织、联络与服务工作。

    (二十九)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大力推进社会体制创新,抓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牵头组织突破性、超前性改革试点的实践,调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区政府出台体制改革政策服务,负责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审批或审核,参与社会保障体制、科教文卫体制、收入分配制度、涉外经济体制、土地制度、住房制度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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