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编号: | 黄政办发〔2008〕160号 |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秘书科 |
| 内容描述: | 转发黄岩工商分局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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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08〕160号
转发黄岩工商分局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监管,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现将黄岩工商分局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有关事项予以转发,请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同乡镇、街道的经济统计、税收征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支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查处取缔和规范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当地经济统计、税收征管等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各前置审批部门应按照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06]53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做好无前置许可证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各前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抄告的无前置许可证的无照经营户,要及时查处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区工商部门。 三、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对工商部门抄告的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要求关闭的违法经营场所,要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规定精神,积极配合做好断电、断水、断网等工作,彻底杜绝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死灰复燃”。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对无照经营应当坚持取缔与引导、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无照经营户办照。各乡、镇、街道及下属村(居)委会应当为尚未取得产权证明或住宅临时用作经营场所的办照人出具相关证明。 五、对先天条件不足,明显不适用“餐饮、娱乐业”的出租房,由前置审批部门会同区工商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对房主的相关法规宣传工作,明确要求其不得出租给相关经营者。
附件:黄岩工商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流程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流程 黄岩工商分局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06]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流程: 1、各工商所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发现无照后必须发《行政告诫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食品安全隐患的,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同时将相关执法文书登记造册、归档,建立无照经营管理台帐,做到有据可查,方便监管。 2、健全相关信息抄告机制。各工商所应把巡查中发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基本情况及时上报业务科,业务科7日内以公函形式(书面和通过公务电子邮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由业务科负责与前置审批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前置审批部门的办证或查处信息,指导好工商所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3、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根据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并由工商所将处罚结果上报业务科,由业务科将相关处罚决定抄告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要求对其违法经营场所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 4、对拒绝执行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照经营者,由局法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做好相关依据的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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